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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港島之沈門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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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0章 印尼華族的正治地位

獅城著名華人問題專家廖建裕說:“獨立前,印尼原住民民族主義者的注意力集中在荷蘭殖民者身上,華人此時尚未成為他們的主要目標。獨立後,印尼民族主義確立了以下目標:1是建立1個現代印尼民族國家,在這個國家裡,各種不同的族群整合成為1個新的印尼民族;2是獲得經濟獨立。”正是在這1民族整合建立1個新的印尼民族和爭取經濟獨立的過程中,印尼國內的正治、經濟和社會環境以及國際形勢的發展變化對印尼華族的正治地位產生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印尼獨立以後,由於入籍問題印尼華僑社會開始分化為華僑和華人。

荷印殖民時期,殖民當局實行以出生地原則為主的國籍歸化政策,規定在印尼出生的外僑及其子女都屬歸化之列,但2戰前印尼華僑歸化人藉者不多。

印尼獨立後,曾先後制定了幾部國籍法,具體到蘇佳諾時代有1946年、1954年和1958年等3部國籍法。根據這幾部國籍法,印尼官方的國籍政策可分為主動制和被動制兩種。被動制國籍法是指外僑若在印尼官方規定的時間內不向有關部門登記,即表明已選擇了印尼籍。主動制是指外僑在規定的時間內,要備齊各種必要的證件向印尼有關部門選擇國籍。

印尼獨立初期,新官府在華僑入籍問題上採取出生地主義和被動制原則,基本歡迎華僑歸化。1945年9月,蘇佳諾在會見著名華裔人土柯全壽和洪淵源時表示:“新生的印尼官府已採納出生地主義作為國籍法的原則。因此,在印尼出生的所有華人,即曾經是荷蘭屬民的所有華人,以及他們的子女都可依法獲得印尼國藉。”同年11月1日印尼官府釋出的《印尼共/和/國宣言》宣告:“我們不仇視外來民族……我們將實現我們獨立主權,制定國籍法,使亞洲僑民後裔和歐洲僑民後裔儘快地成為真正的印尼人,成為印尼的愛國主義者和民族主義者。”這1宣言表明了印尼官府對當地出生的華僑加入印尼國籍所持的積極態度。

1946年4月10日,印尼大統領蘇佳諾簽署頒佈了《印尼籍民與居民法令》(1946年第3號令),採取了方便印尼華僑入籍的被動制國籍政策。規定在印尼出生、連續在印尼居住5年,已滿21歲,巳婚的非原住民後裔,如果在規定期限內不表明自己的態度(指不願加入印尼籍,或表示他已加入外國籍),就被認為選擇了印尼國籍。

這種入籍辦法手續簡便,進1步表明印尼政府歡迎華僑加入印尼籍。但是,蔣光頭所代表的國民官府卻透過其駐雅加達代表,表示不同意採用被動制的原則,認為主動制原則更皿煮。然而,大多數華裔卻同意被動制原則,因為實行被動制,他們便可享有和原住民1樣同等的地位,而如果採用主動制,在選籍以前他們便屬於外僑,只有當他們決定選擇印尼籍時,他們才能成為印尼公民,或被稱作“新印尼公民”。不過,印尼官府仍然堅持其原來的主張,認為他們有權確定誰是它的公民,有權規定入籍手續。同時,為了表明印尼官府不想使華裔處於無法拒絕印尼國籍的受強制地位,經過印尼中x央x國x民委員會執委會的同意,將選籍的考慮期限又從原來的兩年,再延長兩年。

印尼官府之所以堅持被動制,是因為被動制將有利於減少印尼的外僑人數。

總的來說,當時住在印尼共x和x國管轄區的華僑支援此公民法,而且1些華僑正治活動家早已與印尼共x和x國1道合作工作,但是大部分華僑仍採取觀望態度,因為他們住的城市幾乎都還掌握在荷蘭殖民者手中,他們忙於保護自己的生命、住房和財產。印尼內閣總理在1次講話中說:“我們已經宣佈他們是印尼共x和x國公民,對那些剛到印尼來居住的華夏僑民,我們應該以友好國家的僑民來對待。”

1949年荷蘭與印尼共x和x國簽訂了圓桌會議協定,再次肯定被動制的國籍法,並規定人籍的期限從1949年12月27日延至1951年12月27日。除了重申上述規定之外,又規定非出生於印尼的華僑,如果僑居印尼5年以上者,亦可申請加入印尼籍。

1950年8月15日,統1的印尼共x和x國成立。當天,印尼官府頒佈新的國籍法,再次重申“被動制”國籍法的合法性,並規定,凡符合入印尼籍條件,但又不願意加入印尼國籍,而恩意選擇保留華夏國籍的華僑稱為“辦理脫籍”者,凡辦理脫籍者必須具備足夠的證件。若不具備充足的證件,不得辦理脫籍。據統計,自該法實施到1954年,依被動制入印尼籍的約佔華僑總數的30拒絕入印尼藉者約佔70%。當時印尼外僑事務局估計華僑有300萬人,入印尼籍的有90萬人,保留華夏國籍者有210萬人。

造成在“被動制”下入印尼籍者只佔總數30%的狀況,主要原因是新華夏成立後,她的國際地位大大提高,印尼又是和新華夏最早建交的東南亞國家之1,影響所及,大多數華僑以保圖華夏國籍為榮,國家認同觀念仍多傾向於華夏。

印尼是第1個與新華夏建交的東盟國家,自1953年11月兩國簽訂了第1個貿易協定以後,兩國經貿關係發展迅速。1954年到1959年,中印(尼)的雙邊貿易從738萬美元增加到億笑元,增長16.5倍。50年代下半期,華夏從印尼的進口曾幾次領先,超過馬來亞、新獅城、安南等東盟國家。60年代上半期,華夏與印尼的雙邊貿易處於6000萬至1億美元之間。1965年華夏在印尼對外貿易總額中的比重達到11%,成為印尼第2大貿易伙伴。

但是,值得1提的是在蘇佳諾執政印尼後期,華僑華人經濟不僅沒有得到很好的發展,反而是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打擊和破壞,主要原因是蘇佳諾希冀透過扶持原住民來重新掌控印尼國的經濟命脈,可惜蘇佳諾執政團隊實施的政策讓印尼國的經濟出現長期停滯!

在1957年之前,蘇佳諾對於印尼國內的華人華僑還算是保持著基本的包容態度,就連印尼執政隊5裡的其他掌權者也是沒有表現出對華人華僑的極大敵意;然而,當黴國的勢力重新降臨在東南亞地區後,印尼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影響,更是發生了多次武裝暴動。

1958年4月,時任印尼6軍參謀長的納素迪安釋出命令,禁止發行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字母或非印尼地方字母及印尼地方語言的報刊,“目的為阻止某1方面人士利用印尼社會感到生疏的文字,透過報章雜誌危害印尼的安全”。違例者將被處以監禁1年或罰款1萬盾。在此禁令影響下,除軍方特許的《華僑新聞》外,其餘華文報刊均被停止發行。

同年5月23日,納素迪安釋出修正令,認為考慮到需要向外僑宣傳國策,允許外僑報刊發行,但須經印尼中x央x戰時掌權者批准併發給準字,這就是從輿論領域來限制包括華僑在內的印尼外籍僑民進1步參與到印尼的政壇!

從1958年起,印尼官府開始逐漸限制華僑社會的民族文化,尤其在民族主義情緒高漲時期,這種限制就更為嚴厲,而且有的地方表現得更為突出。如雅加達、棉蘭、蘇拉威西、巨港等地方官府從1958年至1961年先後發出通告,禁止進口、銷售華文書刊,不準懸掛華文招牌,街道名稱要改為印尼文,等等。儘管這樣,由於這1時期各種禁令時緊時鬆,或有令不行,因而華文書刊照樣在印尼境內流通,華文招牌仍隨處可見。印尼官府還於1961年須布了法令,外裔印尼籍民可以故換印尼姓名,但同樣在各地推行不力。

從1945年至1957年期間,由於印尼官府採取寬容政策,因而華僑社團發展迅速,如戰後初期雅加達的華僑社團不過56十個,不久迅速發展至200個左右。其他地方的華僑社團也有很大的發展。但自1958年開始,情況開始發生變化。

月,印尼官方公佈1958年第2號關於禁止與印尼無外交關係之“外國”僑民設立各種組織的法令,宣佈取締部分受臺島當局支援的華僑社團,規定違抗者將處以6年監禁。同年又頌布第40號大統領令,宣佈禁止外僑開展正治活動。

此外,印尼官府以維護國家安全利益為由,在限制華人入境的同時,對已在印尼定居的華僑實行1些限制並加強管理的措施,以及限制華僑的居留與旅行。

說實話,沈萬福本人是非常不樂意接見林韶良的,只因林韶良在本質上是屬於印尼官方的紅頂商人,可偏偏林韶良在藉助印尼華僑社會的力量來實現了階級突破後,卻是選擇了與印尼官府“同流合汙”——當林韶良瞭解到印尼官方針對印尼境內的華僑制定的禁令,並沒有選擇與印尼華僑社會1同反對或者是抗議那些強加在頭上的不合理禁令,反而是1門心思地為印尼官方——準確地說,林韶良是為印尼的掌權者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務,以此來換取自己在經濟領域的特權——這種行為不能說是錯的,但也不為沈萬福所諒解與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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